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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输了!涉嫌侵害腾讯《王者荣耀》的著作权,赔800万元!

发布时间:2021-05-20

近日,“头腾大战”又一次上了微博热搜。因火山小视频用户直播游戏《王者荣耀》涉嫌侵害腾讯著作权,腾讯将火山小视频(现更名为“抖音火山版”)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通过这个官司,游戏领域争论不休的议题再次被讨论——“游戏直播画面”这种全新展现形式应该如何在《著作权法》下归类?直播游戏的“合理使用”与侵权边界在哪?先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具体案件详情:

“头腾大战”侵权案件还原

裁判文书显示,双方的冲突始于2019年5月。因认为火山小视频中的《王者荣耀》游戏直播行为侵害自身著作权,抢占了腾讯的游戏直播市场,《王者荣耀》开发商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运营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腾讯要求火山小视频运营方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应用分发商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

法院认为,案件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的性质认定及其著作权权属问题;二是火山小视频直播时采用的游戏画面是否构成对游戏连续画面著作权所有人的侵权?

针对游戏连续画面性质认定及著作权权属问题,微播公司主张,游戏的连续画面因其“独创性”不足、不具有“固定性”等因素,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类电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即便游戏连续画面可以构成作品,其著作权也应当属于进行独创性创作的游戏玩家。

所谓“类电作品”,即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之一。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款对“类电作品”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进行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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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通常无法自动呈现,需要由玩家操作形成,可能需要考虑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是否有玩家的独创性贡献。但在涉案游戏《王者荣耀》运行过程中,玩家的操作只是单纯调用资料库内容,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时重现游戏创作者的预设内容。

结合该类游戏的创作过程,可以将该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游戏开发商腾讯公司依法享有《王者荣耀》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的著作权。

法院同时认定,在本案中,游戏直播虽然在游戏画面的基础上添加了解说、与观众互动的弹幕文字等,但“添加的内容较为简单,并无独创性”。此外,即使二次创作构成新作品,其使用也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因此,直播游戏连续画面的著作权并不属于玩家所有。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微播科技诱导、鼓励、组织、招募网络用户直播“王者荣耀”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的著作权,并在腾讯进行投诉后仍在进行招募主播直播,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依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广州知产法院一审判决抖音火山版停止直播《王者荣耀》,并赔偿原告腾讯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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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游戏开发商具有著作权

我们在疯狂吃瓜的同时,不妨思考下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玩家直播游戏,为什么游戏开发商具有著作权?

其实《王者荣耀》作为一款经典手游,游戏中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具有丰富的故事情节、鲜明的人物形象和独特的作品风格,表现了创作者的思想个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其创作过程与“摄制电影”的方法类似,可以认定为类电影作品。

在明确谁是网络游戏画面的著作权人时,一般有三种不同情形:

1. 游戏自带的游戏画面,多表现为游戏通关的过场画面或者动画,可以构成美术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游戏开发商。

2. 属于有玩家参与的游戏画面,但玩家对画面表达并未作出实质贡献,对于这种画面的著作权,仍然归属于游戏开发商。

3. 同样属于有玩家参与的游戏画面,但玩家对画面表达作出了实质贡献,玩家享有相应游戏画面的著作权。

实际上,纠纷主要出现在上述第(2)种情形与第(3)种情形中。但第(2)种情形在网络游戏中最为常见,其特点在于就游戏画面的主要组成元素来说,尽管游戏玩家的参与可以让画面有所变动,但这种变动非常有限,换言之,玩家对画面的“贡献”微弱,并非创作意义上的变化。因为玩家不可能超出游戏开发者的预设对画面作出修改。

所以,即使是玩家参与了《王者荣耀》,但在大部分情形下,游戏的整体连续画面著作权也是属于游戏开发商(腾讯)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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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怎样才算“合理使用”

那么,哪些情形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对他人作品合理使用:

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如果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则不能使用;

5.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如果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则不能使用;

6.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综上,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包括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使用的用途是非商业性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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